臺北市洗鞋洗包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會員福利金辦法
一、目的:
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,有效幫助會員急難,積極增進會員福利,特制定本辦法。
二、依據:
本辦法依據內政部57年1月24日令頒「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」之規定制訂。
三、對象:
凡屬本會會員入會年資滿2年以上(連續兩年不可間斷),經依照本會章程規定,確實履行會員義務,所發生急難事故合乎本辦法規定給付範圍所列之項目者,均為給付之對象。
四、範圍:
本福利金辦法之給付項目暫訂範圍如下:
(一) 會員逝世遺屬之撫卹。
(二) 會員父母、子女、配偶、直系親屬逝世之祭奠。
(三) 會員傷病殘廢之救濟。
(四) 會員傷病住院之慰問。
(五) 會員限齡退休之慰勞。
(六) 會員結婚之祝賀。
(七) 會員遭遇非本條一~六項範圍之特殊事故之幫助。
(八) 有益全體會員福祉,並經理監事會議通過,專案支出事項。
五、福利金給付標準(不適用廣告會員):
(一) 會員逝世遺有直系親屬者,以死亡之日計算,致贈奠儀1,500元。
(二) 會員直系親屬逝世,致贈奠儀1,000元。
(三) 會員因傷病成殘,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經申請勞保殘廢給付三等殘並由勞保局逕退者,於退會時一次發給特別福利金新台幣2,000元。
(四) 會員因傷病住院,致贈慰問金500元,住院逾期一個月以上者,致贈慰問金1,000元。(一年僅限申請一次)
(五) 會員入會5年以上,年滿65歲退職者,發給慰勞金新台幣1,000元。(未滿5年者不得請領)
(六) 會員入會10年以上,年滿65歲退職者,發給慰勞金新台幣2,000元。(未滿10年者發給1,000元)
(七) 會員結婚,致贈祝賀儀1,200元。(當事人務將「喜柬」先期寄送本會,事後不再補發;男女雙方均為會員者,雙方均可申請)
(八) 會員因天災或人為無法抗拒之急難事故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,發給慰問金新台幣2,000元。同一人因同一事故,以申請一次為限。一戶有多位會員者,以戶為發給單位。
六、福利金之申請、審查、核發:
會員申請各項福利金,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,三個月內檢具有效證明提出申請,逾期概不受理。
七、福利金之來源:
本辦法各項給付所需經費,由本會會費之會員福利事務費項下支應。
八、施行準則:
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